在法学家们看来,所有的这些关系中都体现了社会生活的要求,这一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上述这些关系中,不论是同一城市市民之间的关系,还是不同城市人们之间的关系,它们都体现了人的意志的一致。人必须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在广泛的共同体之内,而这种共同体要远超过政治共同体的范畴。因而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意志就被认为是与人类生活紧密相关的一种自然现实。
西塞罗也曾在另一段论述中肯定了这一观点,在论及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关系时他指出“万民法不必总是要与市民法一致,但市民法却应当与万民法一致”。有人指出这种关系可通过人类共同体的形式得到解释,首先一小部分人形成“氏族”,这些“氏族”不断发展壮大,最后形成了“城市”。在城市内部,不同氏族之间的共同法就逐渐发展成了市民法,而在城市以外,还存在着更广泛的共同体,即拉丁姆地区共同体,拉丁人之间制定的一些规约也逐渐融入了市民法的范畴。[24]
有了社会共同体,就必然有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这种生活应以合法和正直为基本原则。这涉及对法律政策的选择,古罗马的法学家在作出这一选择时通过将罗马人交易领域中的“诚信”概念进行扩充,从而得出了一种更具普遍性的原则。